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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院:与区法院会签文件 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向纵深发展
2020-07-30 09:49:00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鼓楼区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使双方协调配合、求同存异,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权威,达到助力化解执行难、增强执行监督力度和刚性的目的。

  一、明晰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四大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二是有限监督原则。为了不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节省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有限监督。三是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检察机关不宜主动介入涉及私人利益案件,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的执行,检察机关应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动进行监督。四是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原则。人民法院实施执行活动,应不受外力的干扰,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不应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二、建立检法两院三项协作配合机制。一是执行卷宗调阅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因办理案件或者根据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个案或类案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二是互相派员配合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或者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有可能引发缠访闹访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案件,检法两院应邀互相派员参与,共同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三是线索移送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涉及虚假诉讼,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理。

  三、增设两种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回复。《意见》在省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可能存在怠于或不履行职责等情形,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书面发出《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函》的基础上,增设两种可向人民法院了解执行案件情况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不适宜、不合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执行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予以回复说明;二是被执行人执行活动中涉及多个债权并存时,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查封顺序、优先等级、分配等情况予以回复说明。

  四、创新一类提出检察建议工作情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时,监督点主要集中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司法拍卖,超期立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款物管理,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案件代理人资格审查,执行回转等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工作类问题并没有采取监督。因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在多起民事执行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在多起民事执行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执行工作程序、措施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进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