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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院:出台《保护市场主体、深化服务企业实施意见》护好市场主体“三大件”
2020-07-23 09:48:00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鼓楼区院制定出台《保护市场主体、深化服务企业实施意见》,积极助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促进稳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一、夯实司法办案阵地,护好市场主体“饭碗”

  一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严厉打击损害创新创业、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侵害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诽谤市场主体,影响投资融资安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依法快捕快诉。

  二是审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强化案件审批制度,对于市场主体涉罪案件单独收案登记,建立专门流转通道,经院领导审批,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独立统计和专题分析。强化逐案走访评估机制,对市场主体投资人、经营者涉嫌犯罪的,要做到涉案企业应访尽访,结合案件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采取羁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可能造成的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充分评估,能不批捕的依法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系市场主体负责人、生产运营关键岗位技术骨干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允许其以适当方式处理工作事务,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丢了饭碗”。

  三是柔性司法谨防刑事打击扩大化。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格区分违规与违法、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清偿贷款与贷款诈骗的界限,对市场主体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做不起诉处理。市场主体被索贿、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在办理涉众型犯罪案件时,对被蒙骗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强、所起作用不大的普通求职者,依法从轻处理,尽量避免对其再就业产生不良影响。

  二、聚焦权益保障监督,撑好市场主体“雨伞”

  一是加强办案期限监督和立案监督。严格审查办案期限,对超期未判决、超期未执行等久拖不决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时监督纠正。重点审查立案后撤案、信访举报有案不立、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线索,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不当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行为。

  二是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被逮捕的,一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个体经营,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督促行政部门包容审慎监管。办理的涉市场主体,特别是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等民生领域和新兴产业发生的行政争议监督案件,要积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推动合理补偿、赔偿,实质性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维护弱势群体就业合法权益,深化涉农检察,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关爱留守儿童,解除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

  三是做强知识产权保护“排头兵”。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申请监督权,开辟12309民营企业信访“绿色通道”,对于市场主体反映的刑事立案难、不服民事判决裁定问题,当日受理登记备案、完成受理告知程序,监督跟进涉企案件,针对立案难、维权难、挽损难等问题开展“靶向治疗”。同时,善用矛盾化解,促使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取得被侵企业谅解,达到双赢。

  三、畅通渠道延伸服务,举好市场主体“话筒”

  一是强化内外联合搭建“三平台”载体。搭建服务直通平台:院领导包挂专属网格企业,就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风险防控、法律合同签订履行等问题实地走访、上门指导。建立涉企案件优先办理、涉企行政执法优先监督、涉企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审查“绿色通道”,落实专人接待、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措施。搭建常态沟通平台:依托驻区工商联“检察联络站”,选派具有涉企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干警,负责检察联络室的工作记录、接待信访、法律协调和工作动态反馈,强化与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市场主体沟通联系,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司法需求等情况。搭建释法维权平台:进一步强化涉企窗口星级服务品牌建设,明确业务办理、法律咨询和举报投诉的渠道和流程,快捷高效地办理涉市场主体的服务事项,畅通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方便市场主体寻求检察服务。

  二是触角向“案后”延伸以案促改。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类案分析,针对案件反映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帮助企业分析研判、防范风险、优化规章制度,堵塞在产、供、销管理中的漏洞,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有效预防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侵犯企业财产犯罪的发生。加强实地走访和座谈交流,主动围绕市场主体法治需求适时开展个性化、差异化定向服务,主动送法上门,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主动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主动走访企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检企座谈会、法律知识讲座等,持续优化双向互动,实现检察官、创业者、民营企业家、员工代表“面对面”多方交流,及时针对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打造“定制式”服务。落实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交往正负面清单,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范围,树立正确工作导向,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