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徐鼓检诉量建〔2020〕134号
本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大全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