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徐鼓检诉量建〔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以徐鼓检诉诉速建〔2020〕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4月8日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徐鼓检诉量建〔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以徐鼓检诉诉速建〔2020〕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