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开设网站 售卖个人信息 获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某市白云区通过互联网从社工库论坛、QQ群购买等多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些信息按地域、职业等分类后,放在自己注册建立的商业资源网上进行公开售卖给刘某、汪某等人来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11月1日至案发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额达148815元,通过远程勘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建立的商业资源网站检查出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共3561个,公民个人信息7821840条。
2016年5月30日,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以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2月23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张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发布意义
本案所涉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并被《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法定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及情节轻重给出了准确的定义。
该案的办理是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特别规定。在办案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信息的实质特征。在对本罪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获利金额、犯罪次数、危害结果等,注重犯罪的实质性,做到罪责行相一致,以保证犯罪责任承担与社会危害结果相当。本案中张某建设一个专门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用于盈利 ,无论从盈利数额还是网站上的信息数量来看,都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