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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刘某故意伤害案
2020-08-26 14:48:00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自行侦查 故意伤害 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因与侯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两人相约至徐州市鼓楼区某酒店见面解决问题,刘某等一同前往。2015年7月8日22时许,双方在酒店门前见面后,被告人朱某多次用拳头将侯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向候某头部。在候某第一次倒地后,刘某冲上前去,被李某等人拦住。经法医鉴定,侯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6年4月13日,我院以朱某故意伤害罪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某故意伤害案做相对不起诉。

  发布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证据关键点缺失。故当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对施加被害人施加侵害,检察机关决定自行侦查,对该份证据进行核实,在无法排除情形下,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证据不足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