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5日、2013年11月24日,某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设备租赁公司)和徐州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两份,租用塔式起重机,标的共计36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某市设备租赁公司和被告人陈某某均未如期履行义务。徐州某租赁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陈某某,债权受让人陈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2015年8月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某市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和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10月,被告单位某市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履行全部执行义务。
指导意义:
本案是鼓楼区检察院指导侦查机关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专项打击行动中的个案。本次专项活动,通过提前介入指导侦查,远赴我国十余个市县抓捕犯罪嫌疑人,并积极进行调查取证,挽回2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促进许多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积极保障了企业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