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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贩卖毒品案
2020-08-26 14:46:00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泉山区某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姜某。

  被告人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2018年7月,朱某曾经带着姜某到其办公室让徐某帮其买毒品,并支付2500元,后未购买到而将2500元退还给朱某。后自己购买到毒品后将毒品出售给姜某,其是代买未牟利。

  购买人姜某称自己没有委托徐某购买毒品。经询问关键证人朱某,证实虽然朱某确实曾经转账2400元给徐某让其帮助购买毒品,但是在徐某没有购买成功后已经将该笔钱退还给他。徐某自己后来购买了毒品,又将买到的毒品出售给了姜某。

  从徐某的转账记录来看,徐某以2500元价格购买了2.5克毒品,以1200元卖给姜某0.6克,赚取差价的意图明显,构成牟利。可见徐某的行为既不是代买行为,也不是无牟利行为,而是典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二、指导意义

  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无罪的方式常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不牟利的代买行为,对该类案件要综合案件相关证据准确定性。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