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鼓楼区院出台《案件评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对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评查原则、评查方式、评查程序、问题反馈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该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
一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细则对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的事前程序及评查流程都做了详细规定:评查前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提前确定被评查案件范围,履行本院内部邀请人民监督员评查案件审批手续,做好卷宗调取等准备工作,并于三个工作日前向市院提交申请;评查中应向人民监督员说明评查案件的选取情况、评查理由、注意事项等,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做好记录;评查后应对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情况及时归档,建立台账。
二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评查的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及上级院有关案件评查的规定要求,结合办案实际确定了捕后不诉、撤诉、诉判不一影响定性、法院判决无罪等六大类重点案件作为评查范围。对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集中的类案,作为专项评查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人民监督员依职权提出的对某类或某(几)件案件开展评查申请的,细则也明确了报送市院案管部审批及评查的相关规则和流程。
三是明确了评查问题的整改及反馈机制。细则规定,评查结束后,案管部门对人民监督员的评查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于评查发现的偶发性瑕疵问题,以口头形式向承办人提出整改意见。对于普遍性或者较为严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通报。业务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反馈,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提交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此外,细则还对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将评查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市院案管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