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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那些首例金融罪案的办理过程
2020-10-28 14:47:00  来源:检察日报

  9月24日至26日,国际注目的首届全球金融科技大会“外滩大会”在上海举行,一时全球金融大咖云集。在大会众多分论坛中,有一个专业分论坛格外引人关注,那就是由上海市检察院主办的“网络金融犯罪治理高峰论坛”,来自司法机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等代表,围绕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金融发展需要法治规范保障才能确保金融安全,检察官理当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1990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这里成立;2019年,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在这里鸣锣开市……眼下正朝着深入推进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砥砺前行,既面临重要机遇,也存在风险挑战。

  为更好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精办大案要案、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司法协作等方式,有力打击犯罪、防控金融风险。今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528件865人,受理审查起诉803件1510人,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件的成功办理成为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的一把标尺,尤其是那些首例案件,不仅为规范执法提供了借鉴,更为业内人士划出了金融市场行为的底线,体现出检察官的初心与担当。

  为新兴金融领域树立标杆

  全国首例滥用高频交易软件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案

  今年9月最高法发布7件2017年以来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的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引人关注;无独有偶,去年6月“两高”召开的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也发布了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这起案件为何引起如此关注?事情还要从5年前说起。2015年6月,中国A股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损失惨重,国家金融安全面临严峻挑战。这波“熊市”究竟是正常的市场盘整,还是另有原因?随着调查不断深入,操纵股市期市的黑手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就有一家

  名叫伊世顿的外资贸易公司。

  “所谓的贸易公司从不贸易,而是以投资股指期货为主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电脑交易软件,以每秒33次的超高速度,通过网络频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在短短25个交易日内就积聚了3.89亿元的巨额资金。”案件承办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顾佳告诉记者,检察官们会同公安机关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连续作战,对伊世顿公司涉案25个交易日内的192万笔377万手股指期货主力合约的申报价格、交易价格、盈亏情况和涉及的60.5万个后续半秒行情区间的细微变化进行检索比对,归纳交易规律。

  “我们发现这家公司主要采取不同于一般市场规律的高买低卖交易策略,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该公司一旦出手,后续5个每半秒发布1次的市场行情涨跌概率就会失衡,呈现‘买单助涨、卖单助跌’的态势。这说明该公司的异常交易确实对市场行情价格有影响。”

  既然有影响,那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又是什么?顾佳和专案组成员聚焦案件关键,对股指期货交易流程开展排查推敲,对全案证据进一步归类梳理。“我们发现伊世顿公司擅自更换了交易系统,存在重大疑点。”经查,通过删除期货公司资金持仓验证环节,该公司得以加快报单速度,使其77%的报单能够率先到达交易所平台,凭借明显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速度优势,取得市场交易的先机。

  顾佳介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公司验证是必经的申报环节,跳过这一法定环节则构成我国期货交易基本制度绝对禁止的‘直连交易’,由此取得的速度优势也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经过长达半年的查证,检察机关终于揭开了这起大案的神秘面纱,补齐了伊世顿公司从市场巨额敛财的逻辑链条,即先使用非法直连交易取得报单速度优势,之后以高于行情的买单或低于市场行情的卖单进行申报,在较短时间内将市场上较为靠近行情价格的对手报单抢先成交一空,从而对期货交易的即时行情形成“买单助涨、卖单助跌”的干扰,为下一轮的反向交易提供盈利空间。“这种交易持续时间短、幅度小、买卖方向变换频繁。经过每天数以万次高频交易的反复累积,具有很强的破坏性。”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市场准则,干扰了市场运行,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刑法规定。

  2016年7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伊世顿公司和3名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审查,还原犯罪事实、明确案件性质、找准法律依据,成功起诉国内首例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案件,为这一新兴金融领域树立标杆、划定底线。法院经审理,最终以该罪对伊世顿公司判处罚金3亿元,并没收全部3.89亿元违法所得,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回应从严监管市场的期待

  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无独有偶,另一起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近日公开开庭,案件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

  据悉,早在201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然而该公司的子公司与某旅游投资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项目未实际开展。2015年10月,公司为虚增业绩,由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决定,将《施工合同》中已由他人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子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财务经理秦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财务总监林某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8日,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元,占同期披露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这类案件全国判例少,本市尚无量刑指引。我们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侵害法益等角度入手,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进行了全面审视。”办案过程中,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充分释法说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误区,“季报中的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会计报告,季报造假与年报、中报造假一样,都会构成犯罪”“未受行政处罚不代表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全案事实及四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情节,提出了三档量刑建议,将主刑、罚金、缓刑情况一一明确,有效促成了认罪认罚。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正值我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新《证券法》生效实施等重要改革节点,案件备受市场关注。上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功能,回应了当前从严监管市场、从重打击犯罪的期待。该院还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印发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犯罪风险警示》,对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信息披露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上市公司对信息的违规披露,不仅有损投资者权益,亦会动摇市场根基,检察官理当有所作为。

  完善“从业禁止”的制度实践

  全国首例对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案

  数据时代,信息为王。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内幕消息往往与金钱直接挂钩,提前获悉内幕消息,就能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夺得先机,攫取高额利益。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因而成为证券犯罪类案件的高发区。

  2016年2月中旬,通过证券公司的居间服务,A上市公司启动了对B公司的收购项目。宁某作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本次收购事项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了此次并购重组的筹划决策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3月22日,A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6月2日,A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年7月8日,A公司股票复牌。宁某为非法牟利,同时也为掩人耳目,伙同妻子樊某控制利用舅舅名下的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18日,即涉案股票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A公司股票19.7万股,成交金额130余万元,并于同年7月8日股票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总计17万元。

  在案件承办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杨晶晶看来,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第一次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就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知法犯法,且在证监会调查的时候百般抵赖,主观恶性很大。“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我们当庭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实刑,同时建议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前不久,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对宁某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作为全国首例对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该案在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的同时,也丰富和完善了“从业禁止”的制度实践。

  “证券市场对信息极其敏感,广大普通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末端,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一旦丧失了实效性和公正性,广大投资者必将成为‘韭菜’任人收割。”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内幕交易会极大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发挥,侵犯了普通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对证券犯罪案件重拳出击,尤其是对第一时间接触到内幕信息的证券机构人员犯罪从严惩处,预防其短时间内再次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制图/张东魁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