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没想到,“民告官”案件,法院判决老百姓败诉以后,通过检察院抗诉居然还能反转过来。
事情要从我的养老金待遇核算纠纷案说起。1984年1月,我进入集体企业原蚌埠市郊区环保设备厂工作,身份是农民合同制工。1999年6月,企业性质转为国有。2000年9月,企业改制。2001年,原蚌埠市劳动局确认厂里包括我在内191名职工的工龄以进厂时间为准,并审批了我们191名职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表,接收了单位为我们缴纳的1991年至1995年五年的企业人员社保费用。2013年,我年满60周岁退休。当年12月份,蚌埠市人社局作出《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核准我的社保缴费年限为17年7个月(21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为5年(60个月),合计缴费年限为22年7个月(271个月),月应发养老金为917.54元。但是,我对人社局核算的社保缴费年限不服,因为我自1984年进厂就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蚌埠市人社局只将1991年至1995年我在厂里工作的年限核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对1984年至1991年这7年并没有核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多次找人社局反映问题,但都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我将蚌埠市人社局起诉到法院。一、二审法院均以我的档案中没有被招录为农民合同制工的手续,只能从1991年交纳社保开始计算为由,判我败诉。收到判决书后,我感觉很委屈,明明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怎么这7年时间就不算工龄?对此,我一直耿耿于怀,一想起这件事情就很烦心、很不服气。
后来,我还到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诉,也没有下文。就在我已经绝望的时候,有人告诉我,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当时想,省高院都没有支持我,到检察院估计也没多大作用,不过那时也没别的路可走,于是,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带着申诉材料来到蚌埠市检察院。负责接待的同志热情接待了我,看了我的材料后告诉我,我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他们会转给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几天后,我接到了办案检察官打来的电话:“老黄你好,我是主办你案件的检察官,这两天你有没有时间,到我们检察院来一下?”我嘴上说好,心里却想,难道这么快就办好了?估计又没有支持我。我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了检察院,一名检察官给了我一份文书,告诉我主办检察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他还说,我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给他们。
十多天后,主办检察官又找到了我,找我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如实讲了一遍。办案人员耐心听取了我的陈述,还认真地做了记录。后来,办案检察官就案件涉及的细节又多次和我沟通。检察官还到我的工作单位和区人社局调查核实没有补办招录手续的原因。
“老黄,你这个案件我们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准备报到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你年龄大了,告知书我们就不麻烦你来领了,直接寄给你吧……”一个月后,我又接到了主办检察官的电话。听到这个消息,我连连说好,对办案检察官对我事情的关心和关注也连连表示感谢,心情也舒畅多了,毕竟事情有点眉目了。
我的案件到省检察院后,省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同样对我的事情很上心。过了大概两个月的时间,我收到省检察院的告知书,告知我这个案件已经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去年6月,省高院提审了这个案件,省检察院郝龙贵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行政抗诉书,指出了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回应了我的合理诉求。在省检察院的监督下,省高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把这个案件发回原来的法院重新审理。
在案件的重审过程中,我与人社局达成了和解,还了我一个“正式工”身份,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我很感谢检察官尽心帮我这个退休老人解决了“一生的大事”。我无以回报,就送了一面锦旗表达我的心意,感谢检察机关对事实的坚持,对法律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