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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铁路公共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2019-03-19 14:35:00  来源:检察日报

  “铁路高速发展的新形势和不确定的安全隐患频现的状况,亟须检察公益诉讼予以保护,将铁路公共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确有必要,切实可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北车站调度车间副主任郅慧表示。

  “中国铁路成就巨大,来自外部的安全风险与日俱增。”

  郅慧介绍,2016年印发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到2025年,我国铁路网规模将达17.5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铁3.8万公里,从“四纵四横”到“八纵八横”,形成以主通道为骨架、区域连接线衔接、城际铁路补充的高速铁路网。但是,高架桥下私搭乱建、挖沙取土、种地放牧,在铁轨上摆放障碍物等现象时有发生,铁路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中国铁路发展的心腹之患。

  “铁路外部安全问题多发,铁路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消除安全隐患。”郅慧介绍,我国路网密集,截至2018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3.1万公里以上,其中高铁2.9万公里以上,已经占到世界高铁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郅慧了解到,铁路周边违法占地、违法施工、违法搭建和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品等影响运输安全的问题突出,大风、上跨桥道路交通事故、上跨铁路的电力线、彩钢瓦板材、杆塔、广告牌等造成的“异物侵限”,轻则引起接触网断线、中断行车,重则若侵入轨道可能引发列车脱轨、颠覆,造成不可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郅慧认为,铁路企业受自身职能限制,预防和安全管理难度大。虽然地方政府负有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但由于地方行政机关履职能力和重视程度的差异,铁路公共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但是,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维护铁路公共安全存在诸多司法难题。”郅慧举例说,比如因管辖问题,采取诉讼方式维护铁路公共安全存在难题;未纳入公益诉讼法律授权的范围,检察机关维护铁路公共安全无依据;缺乏公益诉讼手段,检察机关维护铁路公共安全也有顾虑等。

  郅慧认为,人民群众对安全出行和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一样,具有同样的需求和期盼,将铁路公共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具备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引,及司法实践基础。”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设立互联网法院方案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领域有关政策等规定,都给检察机关在规定的公益诉讼领域之外进行探索提供了政策指引。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针对郑西高铁三门峡段高铁高架桥下设堤筑坝等重大安全问题立案,会同三门峡市政府督促整改工作,彻底消除高铁安全隐患,为拓宽公益诉讼领域提供了经验样本。

  “将铁路公共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还具备组织体系优势。”郅慧说,全国两级铁路检察机关机构完整,对应铁路运输法院人员编制完备,具有办理铁路案件的专业优势。尤其是铁路检察机关体制改革后,也有办理此类案件的得天独厚优势。

  据此,郅慧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将铁路公共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议案》,提出了方案建议。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