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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历史使命 书写时代答卷
2020-07-09 14:59: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法典的重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之一,是法律体系中以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核心内容的重要基础性权利。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法治建设的进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和弘扬等某种程度上都有赖于人格权保护。面对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这一深刻恢弘的命题,检察机关应当具备高度自觉,将保护人格权的理念贯穿于四大检察工作中,成为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检察机关对人格权保护的实践

  在刑事检察方面,依法履职保护公民人格权。比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曾明确提出,过去五年工作回顾中,检察机关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起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1472人,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在公益诉讼方面,以公共利益代表身份维护英烈的人格权。近几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公共利益,在英烈人格权保护等案件中有所作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民法总则实施后,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依法维护公共利益,以公益诉讼和诉前建议方式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如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曾某侮辱消防烈士一案;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部门发出督促维护烈士陵园检察建议等等。

  在营造营商法治环境方面,坚定不移维护企业家的人格权。检察机关先后制定实施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等意见和举措,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政策要求,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

  在未成年人检察方面,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校园综合治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推进平安校园建设。针对学生法治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把对孩子的保护做得更实、更细。

  民法典时代四大检察对人格权的保护

  检察机关里程碑式的重塑性变革重新组建了专业化办案机构,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行的新格局。内设机构变革使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与工作重心发生了巨大转变。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是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确定刑事诉讼中人格权保护准则。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本质上也包括在法律的限度内尊重人的人格自由。第一,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坚持慎捕慎诉理念,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扫黑除恶等专项刑事检察活动中,坚持证据标准,“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同样是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非法延长羁押的情况出现。同时,在检察职能行使中还应特别重视并合理规范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第一,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权利的保障;第二,处理好检察办案与媒体传播关系;第三,应当注意以合法方式获取、收集、储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在民事裁判监督活动中加强人格权保护。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民事检察领域是检察机关保护人格权的职能重镇,与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应当遵行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涉及人格权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民事法律监督,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引领性,维护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人民群众人格权。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注重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和行政活动中人格权保护的诉求。行政检察既要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监督,又涉及对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职权的监督。进入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应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义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格权保护为监督导向之一,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人格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回应人民群众人格权保护诉求。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探索大数据侵权案件公益诉讼等新领域。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隐私”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民法典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鉴于大数据侵权案件,尤其是大数据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与信息技术配备使得其能够成为强有力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典型个案探索,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加强与网络监管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公益线索发现能力,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能力,探索大数据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人格权。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