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是有效发挥司法维护公共利益效能的重要制度设计,民法典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直接调整保护的利益领域并不相同,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立法规定中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与民法典之间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全文1260条,有11个条款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具体有三类不同的文字表述,一是“公共利益”,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些条款从公共利益保护的视角进行具体分析,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性条款,即赋权可积极作为某些行为,以增进、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直接使用“公共利益”表述的,多是这种类型。另一类是消极性条款,将公共利益作为限缩个人行为、延后个体利益的理由或条件。把公共利益作为民事主体行为的边界,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逾越边界将遭受否定性评价,侵害英烈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民事责任;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处理。
公益诉讼检察和编纂民法典的制度价值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一方面,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立法目的不同,民法典的既有规范并不一定能够直接适用于公益诉讼,更远远无法满足公益诉讼对实体法律规范的需求;但民法典又为平衡协调私权利与公共利益提供了解决思路,预留了制度空间,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获得明确、完备的实体法依据。另一方面,二者在利益保护领域上具有互补性,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蕴含、转化和衔接的关系,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很难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承担截然区分;二者也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都致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致力于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二、运用好民法典规范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等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民法典“绿色原则”确立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价值基础。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对于理解、适用和补足具体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总领意义,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使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了法定的价值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助力落实中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最大、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具有并发挥了重点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和损害后果严重性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确定修复和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赔偿范围增加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提供了规则依据。
侵害英烈人格利益民事责任规定的完善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立法目的,第185条为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与英烈保护法不同,民法典在英雄烈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是立法机关对实践呼声的积极回应,意味着对扩大英烈保护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肯定。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规则和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规则的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强化对“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和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理解和把握。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审议,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草案如获审议通过,将形成一个兼有民事赔偿、公益诉讼加刑事追责的全方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机制,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所有保护方式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构成要件。
三、从深化民法典研究中汲取推动公益诉讼拓展和探索的营养。为落实好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网络侵害、文物和文化遗产、妇女儿童权益等其他新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民法典为部分重点领域案件的拓展和探索提供了思路。
关于隐私信息保护的多元化需要,留有公益诉讼保护的探索空间。对于网络中发生的个人隐私侵害,刑事追责具有证明标准高、民事救济不足的特点和难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采用的司法保障手段,应当在这一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为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惩罚性赔偿探索提供了参考。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协调沟通,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实践,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制度探索提供了重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