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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刑事检察理念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
2020-08-03 10:04: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生活,也是衡量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尺度。广大刑事检察干警应当积极转变观念,正确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既关注原有条款变化,也关注创新内容补充,切实转变理念推动民法典实施,满足贯彻实施民法典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助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进一步树立公共利益保护、保障人民权益的理念。民法典顺应了人民群众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张军检察长指出,在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检察机关有着双重任务:一方面,检察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也是民事主体,一定要模范遵守民法典,依照民法典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职,防止不当履职侵犯民事权利,更要注重通过正确履职保护民事权利。新时代背景下,公共利益的内涵日趋丰富,对检察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均与民法典所描述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则要进一步树立公共利益保护、保障人民权益的理念,满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广泛性、多样性的需要,检察权必须要随之跟上。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刑事检察则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最重要承担者,刑事检察工作更要注重通过正确履职保护民事权利、保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民法典的顺利正确实施,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检察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保护的意识和理念。要严格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工作职能、职权,保护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针对办案实践中涉及刑民交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权保护、国家赔偿等案件中依然较为普遍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问题,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能动功能,通过检察监督体现出法治体系中制度补益与规范完善发展,实现民法典在解决权利保护、新类型纠纷、社会行为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等领域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功能。要防止将民事、经济纠纷当犯罪案件处理,严格把控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区分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经济纠纷、严防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性措施。结合实施民法典契机,强化刑事诉讼中的民事权利保护,适时继续发布涉民事权利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提供参考指引,全面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民事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民法典“权利宣言书”的功效。

  三、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的理念。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平等”与“保护”贯穿法典始终。刑事检察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并强化平等保护理念指导检察实践,要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落实“同城待遇”,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维护公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全力保障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护航。

  四、进一步强化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要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实现刑法自身有限性、经济性、补充性和宽容性的谦抑要求。在办案中要树立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思维,要考虑适用民事法律能否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裁量案件,只有当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时,才能适用刑法。要坚持恢复性司法、和谐司法理念,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犯罪损害修复等贯穿司法办案的始终。要始终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相关刑事案件,既要严厉打击侵犯民事权益的违法犯罪,又要考虑保护有关民事权益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刑法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做到不枉不纵,用刑法保障、促进民法典的实施。

  五、进一步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理念。学好用好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更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将民法典全面落实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践中,跨越公法和私法领域,必然要求“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四大检察”之间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共通性;功能作用上具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性;内容上具有交叉交融性。因此,我们要在法治广阔视野上科学认识我国检察制度,按照贯彻实施民法典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协同发展的工作理念。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