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向超市发出检察建议,希望企业通过加强自我监管,消除违法隐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彭静摄
2019年7月,一家超市的相关负责人来重庆市检察院申诉。该负责人称,消费者李强(化名)在超市里购买了9包品牌杂粮,包括红豆、黄米、黑米、黑豆等,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17年2月。之后,李强认为购买的这些产品生产日期不符合商品在秋季收获的常识,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而这些产品都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他分别用9个诉状将超市诉至法庭,其诉求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超市不但退了货款,还赔偿了李强9000元。
这家超市是某民营品牌连锁超市的分店,超市负责人认为,这9个判决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因为超市不仅需要下架涉案的全部农产品,还要不断接受消费者们的质疑,于是来检察院申诉,希望能还企业一个“清白”。
这个案子引起我的注意,不是因为案值,而是因为它涉及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涉及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我一边翻阅卷宗查找相关资料,一边暗暗地提醒自己:“这可是涉及到9件案子啊,必须谨慎处理,不能出差池。”
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走访农委的相关专家,我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涉案的红豆、黄米等产品不同于上市销售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植物产品,而是需要经过晾晒、脱壳等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其生产日期应当理解为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而非原料收获的日期。并且,原审中李强举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原出具单位食药监部门予以撤销。
我长舒了一口气,看来这次超市真的可能是被“冤枉”了。
“即便法院改判了,企业的‘清白’倒是还了,可消费者会服气吗?”在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我心里依旧不踏实,决心要彻底将矛盾化解在案内。我的这一想法得到了部室领导和法院的支持。
我又一次拨通超市的电话,告知案件进展后,表达了希望双方能和解的想法。超市当即表示愿意和解,因为毕竟诉讼太耗时间;只要对方愿意承认错误,退还相应费用,这事就能了结。
与超市的沟通很顺利,那接下来就要做李强的工作了。“这位70多岁的老大爷,会不会有些固执,不好沟通……”我忐忑地拨通了他的电话,一番耐心的交流后,我试探性地问他是否有和解的意愿。让我十分意外,他爽快地答应了。
8月的重庆,酷暑难耐。那天,我和同事早早来到院里做调解的准备工作,路上还不断地打电话叮嘱李大爷“天气热,路上慢点,不着急”。
“我们超市只是想让李强道个歉,这样对其他消费者也算有个交代。”在与超市负责人先行交谈时,超市负责人的态度给我们的和解工作注入了强心剂。“看来这事能办成。”我算是松了一口气。
没过多久,李强也到了。我们没有和他直接聊案子,而是先拉起了家常。在缓解了陌生感之后,我对他说:“李大爷,我们其实挺感谢您的。同样作为消费者,您的行为是在监督超市为老百姓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不过这次,好像咱们对一些常识的认识出现了点偏差……”
讲解完来自专家的食用农产品相关常识后,我便顺其自然地进入释法说理——“超市也感谢您监督他们的工作,原审判决执行给您的钱,不用全部退还,作为对您监督他们工作的感谢费,但还是希望您能道个歉……”李强沉默了许久后终于同意了。
在两级检察院的见证下,超市和李强握手言和,顺利地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至此,案子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年底时,通过调查梳理,我们又了解到这家超市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着一些其他问题,特地向超市的上级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希望企业通过加强自我监管,消除违法隐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得民之心,为民而行。与刑事检察的唇枪舌剑、义正词严不同,民事检察工作更多的是倾听、是化解。有时候,当事人一次握手感谢,一个淡淡的微笑,都会让我们倍感温暖。“依法办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民事检察人的职责所在;守望正义,坚守平凡,锤炼“匠心”,我和我的同事们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