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2月,李女士与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开发公司建设的一个车位,并就该车位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然而,当李女士入住小区准备使用停车位时,却发现该车位的宽度仅为2.05米,且东侧有墙壁,西侧有立柱,自己的车辆没办法顺利停进车位,即便停进去了也无法从驾驶位下车。随即,李女士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因未能协商一致,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车位款。
【评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该条“合理选择”的解释,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在能够保证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物品的经济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斟酌判断。虽然案涉合同并没有对车位的长度、宽度进行明确约定,但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通常小型车的规范标准,其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为2.4米。本案中,开发公司交付的车位宽度仅为2.05米,且该车位东侧系墙壁,西侧有立柱,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拓展,致使李女士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其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