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
1、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2、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3、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二、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一)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民事行政申诉
1、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提出申诉的;
2、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提出申诉的;
3、当事人对同级人民法院诉讼中违法行为要求监督,提出申诉的;
4、当事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要求监督,提出申诉的;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而提出申诉的。
三、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