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鼓楼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我院指派公诉科副科长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了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过程全程网络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7月11下午,被告人姚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某租住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给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该案事实简单,但因被告人拒不认罪,导致此案只能“零口供”出庭。
一、被告人拒不认罪 公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自案发至开庭,被告人姚某某始终拒不认罪,但其贩卖毒品时有证人在场,证人证言系本案定罪的关键。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相关证人证言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且充满推测语言,没有严格的排他性,在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后,为更好地指控犯罪,践行以审判为 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公诉人果断申请证人王某、陈某、魏某某出庭作证,当庭与被告人对质,法院采纳了该申请。
二、充分保障人权 建议法庭采用视频形式作证
本案直接购毒者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于彭城监狱,因监狱相关规定王建无法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王某在某监狱所作的证言。证人陈某出庭作证,当庭与被告人对质。证人魏某某因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存在思想顾虑,公诉人建议法庭采用远程视频的作证形式与被告人进行对质,后陈某、魏某某在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发问下当庭指认了被告人姚某某贩卖毒品的罪行。
三、证据环环相扣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姚某某始终不认罪,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出具的通话清单不能证实该电话联系人就是被告人,且证人证言前后存在矛盾,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人从购毒前、购毒中及购毒后的证据结合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某、魏某某的证言,予以充分的论证,环环相扣。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诉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为保护证人采用视频形式作证,证人当庭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有力地震慑了试图通过“零口供”逃避法律追究的贩毒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