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这个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越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越引渡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在被请求国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补充材料,临时羁押,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过境,通报结果,费用,与其他条约的关系,争议和解决,生效、修订和终止等。
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受国务院委托,对提请审议批准的中越引渡条约的议案作说明。他表示,1950年我国与越南建交,近年来随着双方经贸和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加强司法合作的需求不断上升,在打击犯罪方面成功开展了一些个案合作。
为进一步夯实两国开展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0月,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中方代表团与越方代表团就缔结中越引渡条约进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5年4月7日,中越双方代表在北京签署了中越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