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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方合作机制 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18-05-07 15:01: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快速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传统犯罪日益网络化的问题。传统诈骗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几何式倍增,不仅数量大、人数多、地域广,而且方式不断翻新、行为越发隐蔽、取证难度日益增大。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是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当务之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犯罪组织形式由“简单结伙”向“公司化”转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组织形式由“简单结伙”向“公司化”转变,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成立专门公司,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公开招揽成员,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策划整个诈骗活动,有人负责采购作案设备,有人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有人负责“考核工作人员”,有人负责办理银行卡、取钱等,员工仅仅通过网络单线联系,互不见面,进行流水线式的诈骗活动,作案模式较为隐蔽。

  受害对象由以老年人为主向中青年人群转移。以往犯罪分子多将老年人作为犯罪目标,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弱、资讯闭塞,通过电话、短信等电信手段实施诈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QQ、YY语音等网络平台制造更为多样、隐蔽的诈骗手段,首要目标也转变为对互联网有较强依赖性的中青年人群,以学生、白领职员为主,犯罪分子通过网上发布兼职招聘、网络购物等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作案手法由撒网式诈骗向精准式诈骗转变。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公民详细个人信息后,作案手法从“广种薄收”向“精准化”演变,精准发送虚假信息,有针对性编造骗局,受害人更容易上当受骗。如有的诈骗团伙专门购买网络购物客户资料,然后发送虚假优惠购物链接实施诈骗;有的购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冒充单位领导实施诈骗。

  犯罪技术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电信技术,突破国界、地域和人员的限制,以非接触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实施诈骗,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出现了各种更具迷惑性、隐蔽性的手段。如使用“伪基站”冒充移动网络运营商客服群发已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机短信,骗取被害人支付话费。有的通过设置在境外的服务器,架设诈骗网站,用多重代理或者移动上网技术维护诈骗网页。

  关联的上下游犯罪较多,形成链式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到的上下游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信用卡犯罪、破坏计算机秩序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犯罪等相关犯罪。围绕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伪基站”设备、短信群发器的制造和销售,再到批量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门提供犯罪工具。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面广、复杂多变,在管辖权确定、证据固定和审查等方面给司法办案带来不少难题。

  多头管辖,容易导致贻误侦查及取证良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以异地犯罪为主,跨地区作案且涉案面广,其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的发送地等多个地方。多地司法机关都具有管辖权,各自实施侦查及起诉工作,不少已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同案犯又被其他地区侦查机关抓获办理,容易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诉讼的进行。遇到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往往需要层报共同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周期较长,贻误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的时机,导致很多重要证据无法及时收集、审查,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案件证明规则、责任分担理论亟待突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数为共同犯罪案件,成员分散在不同地区,仅通过网络单线联系,在实际办案中经常出现主犯不能到案的情况,仅能抓获一些帮助转移赃款、取赃等参与诈骗犯罪程度较浅的被告人,因缺乏成员间相互指控,无法认定人案关联。同时,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顾虑隐私被暴露而不愿意配合案件查处。在主犯未到案、被害人陈述难以获取、客观性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诈骗的关联性,妥善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是办理该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通信、银行、第三方支付等行业配合协作不够,增加办案难度。在实际办案中,通信、银行、第三方支付等行业在配合司法机关侦查、防控方面,有的不够主动、力度不足,如涉及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调查取证,司法机关查询被骗资金去向依旧举步维艰,特别是一些网络经营实体片面追求商业利益,社会责任感缺失,消极应付侦查取证的问题较为突出。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对之策

  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切实增强惩治和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能力。

  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时效性强,容易灭失,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侦查一线民警直接沟通,全面、动态了解案件侦查取证情况,及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发送“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各类重要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及非法产业链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案件及时、依法、规范办理。

  加强类案指导,落实证明责任。案例指导对于规范司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上级检察机关应积极遴选典型性案例,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亮点、盲点、争点、难点、新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以供下级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参照执行。在证据证明和责任认定方面,严格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推定的运用,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明知”、被告人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方面的认定。

  斩断利益链条,建立合作机制。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打击灰色产业链,要“抓早抓小”,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空间,不同地区司法机关要加强统一协作和配合,探索建立跨省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体效能。同时,逐步建立司法、通信、金融等多部门跨行业的合作机制,通信、金融部门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网络线路供应准入门槛,严格审核实名制放号、银行卡办理、网银转账等业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严密防控。积极搭建司法、通信、金融合成作战平台,建立三方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通信、金融部门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简化对涉案可疑账号的监控、查询、冻结等手续。

  深化技术革新,提升治理水平。不仅要注重利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云存储方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打击,切实提高公安司法机关搜集电子数据的技术水平,特别是运用前沿科技提升数据提取和恢复能力,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证据加以固定,掌握办案主动权。同时,还要在预防和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下功夫,加强与国内知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合作,突破技术障碍;探索建立网络犯罪大数据检测预警平台,通过网络非正常转账、集中体现、资金密集往来等异动情形进行犯罪预警。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