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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开创检察案例指导工作新局面
2021-07-15 09:06: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和改进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立足新起点,取得新成效,开创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功能、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检察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明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一论述十分精辟地阐述了案例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去年底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一系列部署要求,为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第一,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检察产品”。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也有更高水平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必须紧紧跟上、不断满足,提供更优更实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张军检察长指出:“案例是检察产品、法治产品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在检察案例体系中,指导性案例又是“精品中的精品”,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最高质量的检察产品。近几年,高检院围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强虚假诉讼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主题,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无一不是党和国家大局所需、人民群众迫切所盼。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各级检察院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引、指导作用。不仅是指导性案例,包括高检院制发的典型案例,也都是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比如,去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依法防控”重要指示,高检院创新案例指导工作,以每周一批的频次,根据疫情防控不同阶段特点,分专题单独或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10批55个典型案例,收到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极效果,对于统一办案标准、维护医疗防疫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指引正确适用法律、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样本”。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执法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成文法天然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如何具体准确适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司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领悟能力。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差异较大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甚至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信。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包括典型案例,能够为司法办案提供客观具体的法律适用参照标准,通过“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促进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减少“同案不同处”,能有效地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指导性案例是对优质案件办理经验的总结、提炼,蕴含着丰富的法律适用规则、审查判断事实要领,是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相连接的“桥梁”,也可以说是“活的法律”,对于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检察指导性案例是诠释法律精神、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教科书”。制发案例,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通过更加鲜活的形式展示出来,传导给全社会。指导性案例以及典型案例,能够把法律精神、价值判断、秩序规则以司法个案的形式更直观展示出来,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既可以为公众行为提供指引,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促进全民尊法、守法,也可以引导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并建立对类似案件司法处理的合理预期,消除社会潜在矛盾纠纷,促进全民学法、用法。比如,高检院指导江苏检察机关办理“昆山反杀案”后,把这起案件作为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不仅直接指导了后续一系列案件的公正办理,让正当防卫“挺直了腰杆”,而且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起到了昭彰正义、匡正风气的良好社会效果。

  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始创于2010年7月。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该法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几年来,高检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案例发布力度明显加大,自2010年高检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2021年6月已发布28批110件,其中2018年以来发布19批72件。发布的案例主题日益丰富,指导、引领作用更加彰显,得到了系统内外广泛好评。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相比于党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于监督办案能力提升的迫切需求,检察案例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尤其是在案例的培育、制发、学习、应用、研究方面还有很大差距,需下大力气持续加强。《“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专门对“强化案例指导工作”作出部署。各级检察院要深刻认识指导性案例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功能、地位、作用,更加重视培育、选送、学习、应用、研究检察案例工作,共同把指导性案例工作做好、做优,促进新发展阶段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工作

  指导性案例的根本价值在于应用。高检院制发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经过了遴选、甄别、研究、提炼、加工的复杂、严谨过程,并且都经过了高检院案例指导委员会认真讨论和检察委员会严格审议,可以说是优中选优、精中选精。但是,近几年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状况不理想,案例指导价值并没有真正发挥。各级检察院要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应用,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检察监督办案效能。

  第一,要加强案例学习培训。指导性案例制发后,首先是要抓学习和培训,这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检察官要全员学。每一名检察官都要把学习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必修课”,结合个人办案学,带着问题学,不仅要学习如何适用法律、运用政策,还要重点学习办案理念、经验、技巧、方法,对照反思、总结、积累、提升,养成参照案例解决实践难题的意识,真正通过学习案例达到增强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和释法说理能力的目的。检委会、院领导要带头学。各级检察院检委会、院领导要发挥组织、表率作用,以集体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案例学习。每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检察院都要及时安排分管检察长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检委会上领学、主讲,既要讲好指导性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所在,也要对照本院类似案件办理情况,讲透如何贯彻执行、对比参照。要把指导性案例当作一面“镜子”,对照分析本地本单位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总结规律、运用规则、明确规范,更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案例培训要跟上。高检院各业务部门要带头,抓好本业务条线的案例学习培训工作。每批指导性案例印发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都要通过视频会议、发文阐释等形式将案例编写的背景和主要考虑、解决的主要问题、提炼的办案规则、工作中需要重点把握落实的要点讲清楚。要推动指导性案例进教材、进课堂,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地分院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各省级院也要高度重视案例培训工作,一级带一级,将案例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第二,大力推进案例援引。指导性案例只有在办案中被援引、参照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对办案的指导、规范作用,这是案例应用的关键。目前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工作是很大短板。一部分检察官尚未树立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理念,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和方法,存在不知用、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现象。在援引工作中,一些检察官阐述和参照检例都存在不少问题,包括该参照而未参照,或实际参照了但未加援引阐述,以及引用检例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果,要通过业务讲评等形式,引导检察官在日常办案中形成遇到疑难问题善于寻找案例参照适用的“检察自觉”。一要明确相似性判断规则。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通过规范“同案同处”,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如何判断“同案”,就涉及相似性判断问题。相似性判断主要是指运用类比推理方法,比较分析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主要事实、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只有二者之间具有相似性,才能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而实现“同处”效果。当前,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还不明确,需要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何判断案件相似性,如何在具体办案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确立明确的规则,为检察官应用案例提供基本指导。二要建立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类案强制检索,是案例适用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都应当进行检索。检察官在案例库中检索到与在办案件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检索到与在办案件相类似的典型案例或者其他案例,要参考办理。对于检索结果和参照适用、参考办理的情况及相关理由,应当留痕并在报请讨论、审批、审议时予以说明。三要细化背离报告制度。高检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为了推动这一规定的落实,要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参照、参考适用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主动援引、正确指导办案的要加分,该参照未参照的要扣分,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甚至办错案的要追责。

  第三,加快推进检察案例库建设。这是推进案例应用工作的重要保障。高检院研究室正会同各业务厅,依托检答网,加快建设检察案例库,抓紧推进上线试运行。要确保案例库资源的广泛性,全面收集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各省级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等。要确保入库案例的指导性、典型性、权威性,每个入库案例都要经过相关业务厅的严格审核,确保对检察办案真正具有参照或参考价值。

  三、更加注重强基导向,不断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

  案例研究是做好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检察理论和应用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性案例是法律规定、法的理论与司法政策运用、司法经验引领的“结晶体”,研究价值远高于普通案例和一般案件,可以说是案例研究的“富矿”。要深化落实强基导向,切实加强案例研究的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实效,更好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一,要大力提升案例意识。什么是案例意识?就是对办理的典型案件、影响性案件,把事实搞确凿,把法律适用搞精准,司法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使其对同类案件办理所具有的指导、参照意义,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所具有的规范、引领意义体现出来、弘扬出来。案例的源头活水在地方检察机关尤其是市县两级院。各级检察院要着力培养检察官的案例意识,注意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积极培育、高水平编写检察案例。在案件办理阶段,要养成“培养意识”,对受理的典型、影响性案件,从一开始就按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去办,努力求极致、办精品。在案例选编阶段,要更加凸显“指导性”,着力解决在理解适用法律政策上带有疑难性、分歧性、复杂性,需要明晰界限、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方法,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在案例报送阶段,要将自上而下广泛征集和自下而上主动报送结合起来,将按计划主题发布和计划外灵活发布结合起来,变“临渴掘井”为“蓄水待用”。

  第二,要抓实指导性案例研究基础工作。要深化细化研究方向和内容,对当前检察案例指导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案例功能定位、法律适用规则提炼、类案识别、类案参照等基础性理论问题以及案情比对、案例援引、排除适用等案例运用具体方法,开展重点研究,形成一批研究成果。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密切合作,系统整合优质资源,坚持自身挖潜与借助“外脑”相结合,构建“大研究”格局。特别是要通过共建研究基地、联合实证调研、共同承担课题等方式,促进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深度融合,形成既有理论高度又接司法地气的研究成果。

  第三,要强化指导性案例研究组织保障。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案例应用和研究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检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要统筹研究室、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司法案例研究院等力量,增强案例研究合力,拓宽案例研究领域,推动完善更具中国特色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承担起督导、带头作用,引导、组织检察人员大兴案例研究之风,深入开展个案研究、类案研究、疑案研究、负面案例研究等,为办案提供更有力指导。

  (此文摘自作者在“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研讨会上的讲话)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