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春节期间的一个夜晚,我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规定的停车位时,因他人在车辆附近长时间燃放鞭炮,导致我的车辆不但引擎盖上的油漆被毁,前挡风玻璃也被炸裂,造成1万余元损失。我以已按要求缴纳停车费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却以其已张贴严禁燃放鞭炮告示为由,拒绝赔偿,认为我只能找违反禁令的燃放者担责。请问:物业公司究竟是否可以免责?
读者刘悦彤
刘悦彤读者: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保管人对保管物所造成的损害免责,只限于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果是有偿保管,只要造成了损害,则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论保管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保管人都必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已按要求缴纳停车费,表明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你依约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的情况下,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自然必须承担车辆被鞭炮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另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就是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相关秩序、环境卫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你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相关场地”之一,这也就决定了即使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也同样具有相关管理义务。更何况燃放鞭炮必然产生光亮和声响,尤其是长时间燃放,极容易被发现,但物业公司却视而不见,仅仅以已经张贴严禁燃放鞭炮告示一推了之,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明显属于未尽职责。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