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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为拆除GPS就能逍遥法外
2019-09-18 14:39:00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鹿某某让庞某某、唐某(另案处理)帮助伪造自己工作单位、工资流水等,以此办理了某银行用于零首付购买轿车的信用卡一张,并透支99000元购买了福特牌轿车一辆。2017年5月19日,犯罪嫌疑人鹿某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将该福特牌轿车予以抵押并贷款8.5万元。2017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鹿某某实际获得贷款80100元。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鹿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而拆除该车上的GPS,并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匿。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将该案于2018年6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于2018年9月18日出庭支持公诉,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判处犯罪嫌疑人鹿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分析:

  鹿某某使用虚假的工作单位、银行流水办理了某银行的用于零首付车贷的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购买了福特轿车一辆。鹿某某已背负每月的银行卡分期债务的情况下,又将轿车进行了抵押贷款(只抵押车辆登记证,不实际抵押轿车)。鹿某某在办理完抵押贷款获得现款后,从未归还过该笔贷款,并且在第一个月还款日到期,接到车辆公司电话催款后,鹿某某不但没有还款,因为害怕公司将福特轿车开走,还拆除了公司安装在该福特轿车上的GPS,结合其贷款后的行为以及其本人经济实力,可以认定鹿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

  典型意义:

  犯罪嫌疑人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构成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但其案发后已偿还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体现了法律公正的深刻含义。

  编辑:李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