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接受当事人请托,利用上下级、同事关系说情打招呼,超出职权范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正当要求、倾向性意见的;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亲属转递涉案材料、通风报信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将原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换为自己熟悉的律师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其他利益的;向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按规定及时记录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突出整治违反检察官任职回避及禁业规定问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诉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从事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执业活动的;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突出整治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的;检察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或以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逾期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人员向所办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借取大额资金的;检察人员退休或离职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突出整治“案-件比”较高的问题。随意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准确把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导致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客观无查证可能性等情形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质量不高,说理性和针对性不够,意见不具体,文书不规范,导致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不能完全到位的;为了借用办案时间,对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办理退查手续,甚至有退查文书而案件并未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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