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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囹圄皆空”的乌托邦想象
2020-04-07 09:40: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世纪“女巫”审判

  古者曾言:人代冥灭而清音独远。一番论著如若能在经历时间的洗礼过后还依旧在理性与智慧的星空熠熠生辉,那便可谓之经典。《论犯罪与刑罚》便是此股清音,总是常读常新。

  贝卡利亚所处的十八世纪,正值黑暗的中世纪晚期,宗教改革之后的教会,加剧了对宗教犯罪的镇压,君主专制深化,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占据着欧陆国家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统治地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迫害在这一时期可谓登峰造极。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的新兴资产阶级呼吁着铲除特权,主张建立符合人性与理性的刑事法律。加之受启蒙思潮的影响,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为贝卡利亚所接受。

  就是在这样一个新旧交替、思潮交汇,即使透过已经穿越了数个世纪的历史书卷,我们似乎依然能嗅到随意处刑成风、酷刑镇压充斥着血腥气的时代。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相称、刑罚宽和的主张,这无疑是一次与后世者跨越了时代与国界的理性对话。在这本短短数万字的小册子所蕴含的刑罚观中,所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刑罚的目的为何?这一问题即使在现世,也偶有“报应”抑或“预防”的争议之声萦绕在耳畔。

  刑罚的功能是不是就仅止步于惩罚犯罪?现代刑事司法在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之时,又是否关照到了对犯罪的预防?刑罚的目的往往具有多重的意涵,一方面其“罚”的属性决定了刑罚的惩罚功能,这符合普通社会民众“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正义观;但另一方面,社会发展文明又要求刑罚的目的不应止步于惩罚与“报应”。在贝卡利亚看来,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那么,如何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呢?首要的,是罪与刑相称。不可否认,个人利益交织的日益复杂性决定了人类的欲望不可能被泯灭,这也决定了“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公众所关心的也不仅是不要犯罪发生,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而对公共利益危害越大的犯罪,犯罪的力量就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称。如果罪和刑不对称,罪刑界限含混不清,则可能会使罪行较轻的行为面临最为严厉的刑罚,也可能会使“善”和“恶”最终只能因此而沦为浩瀚辞海之中两个虚无飘缈的名词,丧失了实际的意义。对此,贝卡利亚提出了“刑罚阶梯”的概念。在“刑罚阶梯”中,犯罪轻重有其次序,按照次序对应相应的刑罚。不在阶梯尺度之内的行为,便不能被称为犯罪。

  为此,罪刑相称是让犯罪人服判、让人们感受到公正的最客观的基础,也是让刑罚发挥预防犯罪功能的前提。犯罪的预防还在于刑罚的宽和主张。“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使是再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则总会令人心悸。这种必定性又给司法者提出了谨守职责、铁面无私的要求,但这也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之下方能成为有益之美德。

  严刑峻罚只会造成两个与犯罪预防宗旨相违背的结果:一是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称关系。因为一旦以最严厉的刑罚去对付不足以判处此刑罚的行为,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就难以找出更重的刑罚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二是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因为人们不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存在一定限度。“一种对于人性而言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将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刑罚宽和并不意味着法律无能。在我国古代社会,对于西周成康之治、汉代文景之治、唐朝贞观之治等这些太平盛世,史书无往不以“刑罚久厝”“囹圄皆空”等描述作为标志。《尚书康诰》记载成康之治的场景是“刑厝四十余年不用”。《汉书刑法志》也有对文景之年“持政务在宽厚,不事苛求,疑罪从无,所以刑罚大省……大有刑厝之风,几近囹圄空虚”的描述。虽然这些盛世相较于长期以严刑峻罚来稳固统治的整部中国刑法史而言,有如昙花即逝,但至少也能给后人以些许启示:何以刑罚久厝,百姓乐业安居?尚需宽和刑罚,罪刑相称之。

  我们可以用波斯纳的话来解答重刑论者的疑惑: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我们都苦苦追寻于“刑罚久厝”盛景的出现,但我们也在内心考量正义的成本,如果视角都是从本就为善的人来说,刑罚的设置都甚至是一种浪费,但对于行恶者而言,刑罚的确定性决定了即使宽和的刑罚也何尝不是场噩梦呢?

  编辑:李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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